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民初131号之一
原告: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衍荣,泰安岱岳松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宏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陈刚,经理。
原告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宏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娅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