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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执保26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被保全人:泸州宏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机械工业集中开发区。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山东泰凯非晶电气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泸州宏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保全人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131号
案件的保全。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邹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