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61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通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中段南侧环球丹桂园14号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9966356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超,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开发区银枫小区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70525076M。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通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通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61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账户01×××68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5万元,已冻结35万元)。2019年8月30日,临沂市通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6143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账户01×××68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