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91民初287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牟乃谨 人民陪审员  姜 虹
书 记 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