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13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长江三路渤海十三路北孝居委会沿街楼3-16号。
负责人:吕建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北海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该公司董事长。
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鲁162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棣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现查明: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各账户余款均不足;名下无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经轮候查封;有车辆登记信息,年限较长且无法控制。以上事实由无棣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无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棣管理部(回执)证明。2021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调查,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山东滨州港化工码头有限公司有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从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艳
审判员 蔡长松
审判员 赵连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