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209号
申请人:山东新科建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小区B区2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3330.1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3330.1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