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4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0950132G。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济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228471。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71663223L。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1107629706。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西皇城相府宇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010050828。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上诉人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判依据的鉴定报告,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问题。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米青山
审判员 牛晓斌
审判员 关文静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斐
书记员 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