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50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住山东省济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儒,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山西祥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3号阳光财险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茂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华,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谭,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金乡县羊山镇李堂村公路街13巷1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龙泉务村委办公楼三层30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贺,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金乡县金峰东路36巷12号楼5单元109室。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雨时,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庆祝,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现伟,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慧芳,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皇城相府宇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槐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国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鸣,山西君宜(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李现伟、马庆祝、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审被告山西皇城相府宇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上诉,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当庭提出了签定申请,理由是(2018)晋银河司鉴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存在漏项,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原审法院采信的是另案中的鉴定意见书,两案中的当事人不同,现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该证据也提出了异议。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存在重大瑕疵,基本事实应当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63元;上诉人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米青山
审 判 员 牛晓斌
审 判 员 关文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斐
书 记 员 骆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