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829民初4541号
原告: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阳光财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0950132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又名**),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高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高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被告因汽车事故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给原告索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因汽车事故今从远高装饰工公司借款5000元(伍仟圆整)以此借条为证。2017年5月15日**。”现被告欠原告5000元未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远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00元。
逾期,权利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