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91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少年路-80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海路1号银河风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2536579H。
法定代表人:姜孔庆,执行董事。
威海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鲁1091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威海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2301.41元、违约金160921.2元及利息(其中以1187301.4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起以1182301.41元为基数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威海三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由于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前调案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签收,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股权、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1年1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和第一次一致。
2021年3月4日本院第三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结果和前两次一致。
2021年3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华海路南有土地一宗,本院轮候查封了上述土地(有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信息,未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华海路南有土地一宗,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