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3民初2718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2326884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由日照市岚山区***街道管理的日照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日照市岚山区***街道东山居居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18万元。***提供保单保函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日照盛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岚山区***街道东山居居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18万元予以冻结。
保全期间两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处分。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期限届满,保全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苗苗
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