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驰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驰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8民初434号
原告:山东驰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蒙阴县刘洪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公丕建,局长。
原告山东驰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尊文
人民陪审员杨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