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6678号
原告:李登亮,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建华,山东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刁小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曰斌,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
第三人:山东泽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娜。
原告李登亮与被告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泽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登亮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登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登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登亮负担。
审判员  毛心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