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1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壁县,现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东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刁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珊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 杰
书 记 员 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