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姚某与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7民初124-2号 原告***。 原告姚某。 法定代理人***(系姚某之母)。 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刘某。 被告某乙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某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6)鲁0827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刘某驾驶的鲁S轻型普通货车。现被告刘某已提供4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某驾驶的鲁S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