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乙、姚某与山东大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27民初124-1号 原告***。 原告姚某。 法定代理人***(系姚某之母)。 被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刘某。 被告某乙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黄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某甲公司、刘某、某乙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某驾驶的鲁S×××××轻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刘某驾驶的鲁S×××××轻型普通货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