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4911号之一
申请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
法定代表人:谭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价值43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齐河齐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价值共计43万元。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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