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89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新,齐河安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谭志,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男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