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3号 原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晏大街东段(**广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北街道办事处纬三西路以北。 负责人:***。 被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港前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50元,由原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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