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挚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4民终1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挚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中段路西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上诉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挚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425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交费期限,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齐河兴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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