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948号 申请人: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570号。 法定表人:***,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价值21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