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9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570号。 法定表人:***,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彤,山东齐鲁(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一般代理。 原告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温屏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