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5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0)鲁1491民终274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0万元及利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合计约二千元,其他账户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扣划。
本院于赴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鲁N×××××号车辆,本院查封上述车辆,但暂无法找到,故无法进行处置。
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