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5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0)鲁1491民终274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