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5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20)鲁1491民终274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