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5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91民初858号
原告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三里巷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湘江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邢建刚,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证号为德国用(2011)第122号的土地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依法查封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德国用(2011)第122号的土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