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5556号
原告:德州圣力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大刘村。
法定代表人:吕建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彬,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经济开发区永馆路以南、隆丰大道以东。
法定代表人:巴玉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圣力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圣力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圣力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圣力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2.93元,减半收取4016.93元,由原告德州圣力管道穿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