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603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恒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0900871P。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子利,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锋,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26021F。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总经理。
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斌、陈卫东、王红卫、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建斌、陈卫东、王红卫、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9000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东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洁
书记员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