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6038号之二
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恒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0900871P。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子利,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锋,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王红卫,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与大庆路交叉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11181813190J。
法定代表人:张运广,执行董事。
被告: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26021F。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总经理。
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卫、河南恒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东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洁
书记员王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