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营市东泰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宋秋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恒东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东营市东泰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营市东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燃气高压管线及分输站工程合同书》、《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原判决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燃气高压管线及分输站工程合同书》、《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不属于新证据。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营市东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福玉
审判员 呼振泉
审判员 李万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谢瑞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