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673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德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0900871P
被申请人:南阳市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勋,该公司总经理。
住址:南阳市长江路中达宝城天润苑A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9197305H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阳市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南阳市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南阳卧龙支行的账户5000××××0010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至150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之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自动解除保全的不利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楠
审 判 员  孙源阳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