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
(2021)鲁1402执28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恒东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东
审判员 尹凌霄
审判员 刘世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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