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22民初6739号
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0900871P
住所地: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新裕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7708533171
住所地: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浩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方城县新裕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城县新裕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城县新裕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城县新裕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