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民初2693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恒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