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申17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1937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1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9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