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申17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1937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1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9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