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与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18804号 原告: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6号院1号楼4单元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07781406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2号楼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1937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从原告处采购家具,双方共签订了2份《家具定制合同》及2份《家具定制补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金额、付款方式以及安装时间等,原告如期完整履行了合同内容,原告已将供货发票261184元原件交给被告,但被告仅支付11491.6元后拒不支付剩余149692.4元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请如上。 被告辩称:1、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所涉的合同纠纷为原告诉状所述的家具定制合同和家具定制补充合同共4份,被告按照涉案合同4份的约定,向其支付货款182700元,合同总价款为261184元,原告情况说明中的,任意抵扣行为,被告不予认可;2、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但因原告违约,提供的产品与样品色调不一致,并拖延工期,不及时安装与维修,造成被告工期延误,导致被告被罚款60万元的严重后果,本案系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并未拖欠15万元货款,因原告违约,造成被告60万元罚款的后果,应当由原告承担;3、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对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且原告存在诸多违约之处,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行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1月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家具定制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30000元,工程地址为禹州市滨河路175号梁苑小区门口一层、二层。乙方制作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产品清单中所明确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尺寸、颜色及面料。产品清单(双方签字认可)。油漆颜色及木皮、布料、皮革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色板样块为准进行生产。此价格包含所定家具的材料费、加工费、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付款方式为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一笔预付款15000元;乙方开始生产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第二笔预付款15000元;乙方出货前,甲方检验无误后,乙方发货前支付第三笔预付款50000元;安装全部结束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的尾款50000元;本合同全部金额结清后,乙方在3日内开具本合同全部金额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货期限为以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4日即2017年11月25日前安装完毕。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附件,显示一楼、二楼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信息。 2、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家具定制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合同总金额为67630元,工程地址为禹州市滨河路175号梁苑小区门口三层。乙方制作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产品清单中所明确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尺寸、颜色及面料。产品清单(双方签字认可)。油漆颜色及木皮、布料、皮革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色板样块为准进行生产。此价格包含所定家具的材料费、加工费、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付款方式为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共计26760元;在出货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第二笔预付款20000元;全部安装结束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20870元;本合同全部金额结清后,乙方在3日内开具本合同全部金额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约定交货期限为以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0日即2017年10月20日前安装完毕。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附件,显示三楼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信息。 3、2017年12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饰面板、平板门等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定购饰面板、平板门、双开门、装饰柜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12170.1元,工程地址为禹州市滨河路175号梁苑小区门口一层、二层。乙方制作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产品清单中所明确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尺寸、颜色及面料。产品清单(双方签字认可)。油漆颜色及木皮、布料、皮革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色板样块为准进行生产。此价格包含所定家具的材料费、加工费、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增加数量进场前,支付合同全部金额12170.1元;本合同全部金额结清后,乙方在3日内开具本合同全部金额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货期限为以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3日即2017年12月15日前安装完毕。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附件,显示增加部分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信息。 4、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家具定制合同》一份,主要载明:合同总金额为209000元,工程地址为禹州市总行。乙方制作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产品清单中所明确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尺寸、颜色及面料。产品清单(双方签字认可)。油漆颜色及木皮、布料、皮革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色板样块为准进行生产。此价格包含所定家具的材料费、加工费、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付款方式为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一笔预付款62700元;出货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第二笔预付款60000元;乙方开始安装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金额60000元;乙方全部安装结束,甲方验收完成后,乙方在3日内开具本合同全部金额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本合同全部货款剩余金额26300元。交货期限为以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0日内即2018年5月1日左右开始安装。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附件,显示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信息。 5、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家具定制补充合同》,主要载明:合同总金额为34200元,工程地为禹州市总行。乙方制作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产品清单中所明确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尺寸、颜色及面料。产品清单(双方签字认可)。油漆颜色及木皮、布料、皮革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色板样块为准进行生产。此价格包含所定家具的材料费、加工费、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付款方式为乙方开始安装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30000元;乙方全部安装结束,甲方验收完成后,乙方在3日内开具本合同全部金额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本合同全部货款剩余金额4200元。约定交货期限为以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0日即2018年5月26日左右开始安装。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附件,显示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信息。 6、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家具定制补充合同》,主要载明:合同总金额为12100元,工程地为禹州市总行。乙方制作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产品清单中所明确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尺寸、颜色及面料。产品清单(双方签字认可)。油漆颜色及木皮、布料、皮革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色板样块为准进行生产。此价格包含所定家具的材料费、加工费、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安装。乙方全部安装结束,甲方验收完成后,**禹州总行的全部合同余款,乙方在3日内开具本合同全部金额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3日即2018年6月23日左右开始安装。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附件,显示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信息。 7、2018年10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家具定制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总金额为5884元,工程地为禹州市总行。乙方制作产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产品清单中所明确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尺寸、颜色及面料。产品清单(双方签字认可)。油漆颜色及木皮、布料、皮革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色板样块为准进行生产。此价格包含所定家具的材料费、加工费、产品的包装费、安装费。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一笔预付款1000元;乙方开始生产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第二笔预付款1000元;乙方出货前,甲方检验无误后,乙方发货前支付第三笔预付款1942元;乙方全部安装结束,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总金额的尾款1942元;本合同全部金额结清后,乙方在3日内开具本合同全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货期限为以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4天即2017年11月25日前安装完毕。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后附附件,显示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总价等信息。 8、被告提交的广发银行客户回单10份、中信银行客户回单2份,载明:被告分别向原告转款30000元、60000元、10000元、20000元、42700元、20000、15000元、50000元、12170.1元、20000元、26760元、35870元,共计342500.1元。 9、双方对本案所涉的禹州总行项目总价款261184元,被告已付182700.1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庭后书面回复2017年所涉滨河项目原告已履行完毕,总金额为201008.5元,被告已支付1598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具定制合同》及《家具定制补充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完成了相应的工作,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确认,双方签订的涉禹州市滨河路175号梁苑小区及禹州市总行的合同总价款共计462192.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42500.1元,故下余119692.4元应当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以11969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违约,提供的产品与样品色调不一致,并拖延工期,不及时安装与维修,造成被告工期延误,导致被告被罚款60万元,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金象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领豫家具有限公司119692.4元及利息(以119692.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333元,被告负担1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