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7民终2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向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海东,系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菏泽市单县**环路。
法定代表人:周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中段**号3号。
法定代表人:姜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897元,减半收取3948元,由上诉人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庆生
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
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