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7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金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姜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董玉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东,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单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2执1065号案件,被申请执行人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对申请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债权180万元。经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与被执行人代理人确认,截止2017年12月5日,(2017)鲁17执556号案件被执行人需要履行债务为35845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代理人意见,被执行人的358450元债务不再通过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过付款账户过付给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来说,该笔款项作为债权可以直接冲减申请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欠付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358450元中,其中用于冲减本金款项258450元,用于冲减利息款项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358450元工程款及利息不再通过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过付款账户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该358450元款项可以直接冲减申请执行人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欠付单县兴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358450元中,用于冲减本金款项258450元,用于冲减利息款项100000元。
二、执行费6321元由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终结(2017)鲁17执5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敬印
审判员 苗丛叶
审判员 段连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