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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2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向阳路中段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7684968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221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单县卓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为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为兵自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76元,减半收取3338元,由原告林为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