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河公路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山河公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2244号

原告:***,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张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全海,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山**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光,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高新区舜华路**号舜泰广场**号楼**号。

法定代表人:宗可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住济**市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绿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乃义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曹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