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0139号
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风大道20号经开未来城A座7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李家集街泡桐新村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佳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