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859号
原告:***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52号洪山创意中心一楼(悦非众创空间-0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泡桐新村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2022年11月4日,原告***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元,由原告***陶陶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