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2767号
原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泡桐新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0元,由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