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财保165号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胜强五金水暖土产商店,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路**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3MA4JC2M102。
经营者:魏五一。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陂区李家集街泡桐新村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58449739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胜强五金水暖土产商店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9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胜强五金水暖土产商店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9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55元,由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胜强五金水暖土产商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武汉市江汉区胜强五金水暖土产商店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