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6民初525号
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特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李家集街泡桐新村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8元,减半收取7279元,由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