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商初字第160号
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开发区化工园1号支路以南、东八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7465791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432号B0002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华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0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然
二○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