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432号B0002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隆赞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信义集团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义集团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5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规定,裁定如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14969067股股权的2018年收益(每100股配5股、每100股分红1.25元)转让归申请执行人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被执行人信义集团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涉案股权转让及分红分配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其超
书记员杨成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