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益源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81民初4704号
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隆赞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文,男,生于1969年8月30日,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告:济南益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洲,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益源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自行协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5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尚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