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02民初4302号
原告:广饶县国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丁庄镇刘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33343501907。
法定代表人:刘国林,经理。
被告: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幢第*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21467K。
法定代表人:隆赞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饶县国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国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4.98元,减半收取2662.49元,由原告广饶县国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