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3民初8985号
原告:***。
被告: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兰底河南村6号。
负责人:郭展晓,经理。
被告: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432号B0002幢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隆赞江,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东营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11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