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惠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淄博金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市惠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882号
原告:淄博金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怡海国际综合楼1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RJL7K6C。
法定代表人:付洪忠,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市惠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大辛庄街道办事处华美路东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5087345X5。
法定代表人:张吉彬,董事长。
原告淄博金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聊城市惠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金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金成道路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聊城市惠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时营营